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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利根与诸暨市城北兴源水泥制品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利根,诸暨市城北兴源水泥制品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841号原告:朱利根,杭州市萧山区人,住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富春村二组29户。委托代理人:萧仙。被告:诸暨市城北兴源水泥制品厂。阳街道大侣上村。法定代表人:陈信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利根与被告诸暨市城北兴源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诸暨市城北兴源水泥制品厂住所地不明,原告杨枫丽又不能提供被告诸暨市城北兴源水泥制品厂的现在的经营地,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以公告方式向被告诸暨市城北兴源水泥制品厂送达副本,因公告期限未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许 君审判员 冯华泉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宣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