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99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金宝杰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汇水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鸟语花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宝杰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汇水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鸟语花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998号原告:杭州金宝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理尧。委托代理人:唐锋。委托代理人:李佶。被告:杭州汇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雅琴。被告:杭州鸟语花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宝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汇水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鸟语花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金宝杰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金宝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金宝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1.5元,由原告杭州金宝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燕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