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勇与陈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陈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183号原告:陈勇,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东路128号。被告:陈正国,温峤镇金岩村上岙2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陈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实际收取12.5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陈秀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丽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