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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世联与张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联,张顺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444号原告黄世联,大畈乡建明村113号。委托代理人李军民,住浦江县杭坪镇前胡村机耕路4号。被告张顺根,阳街道珠山村珠山后65号。原告黄世联与被告张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8月2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水晶工艺品,计货款人民币15000元,当即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在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讨货款的情况下,被告不予理睬,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元;2、由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为“黄世联”,而从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来看,原告姓名为“黄四联”,与本案所列原告不相一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世联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洪秀珍本件与原本核对误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