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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丰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丰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大智。被告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德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葛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果 兴代理审判员  张雪斌陪 审 员  王秉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谷淑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