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丰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丰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大智。被告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德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葛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果 兴代理审判员 张雪斌陪 审 员 王秉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谷淑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