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终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倪金木、谢中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徐元芬审判员 苏江平审判员 李 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