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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终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倪金木、谢中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徐元芬审判员  苏江平审判员  李 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