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06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桂凤与金建明、祝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凤,金建明,祝秋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069号原告:王桂凤,市百官街道横街中园10号6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6109290027。委托代理人:王兴海,上虞市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金建明,市曹娥街道梁巷村一小区13号。身份代码:33062219760125521x。被告:祝秋香,百官街道恒泽苑5幢402室。身份代码:330682198309075925。原告王桂凤与被告金建明、祝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凤的委托代理人王兴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建明、祝秋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8年12月2日被告金建明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当场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为二个月,并按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2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现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3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以150000元为本从2008年12月2日起至2009年2月2日止和以130000元为本从2009年2月3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日止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金建明、祝秋香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及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金建明分别于2008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期从2008年12月2日至2009年2月2日止,利息按农村合作银行利率的四倍计付,该借款被告于2009年2月2日归还了20000元,余款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04年1月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因两被告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有关本案事实的答辩和证据,亦未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金建明、祝秋香于2004年1月2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日,被告金建明因生意急用,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为2008年12月2日至2009年2月2日止,利息按农村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09年2月2日归还了20000元,余款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金建明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就借款事宜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除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超过部份无效外,其他内容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金建明向原告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金建明、祝秋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王桂凤借款130000元;二、金建明、祝秋香支付王桂凤以150000元为本从2008年12月2日起至2009年2月2日止和以130000元为本从2009年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均按年利率4.86%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4570元,由金建明、祝秋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份以后退,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周坚昕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