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与郑×、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郑×,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618号原告:曹××。被告:郑×。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郑×、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曹××于2009年12月15日以双方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郭××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曹××撤回对被告郑×、郭××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承担。审 判 员 陆振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