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345号原告何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