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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345号原告何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