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小勇与咸阳凯丰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张小勇,男,1975年7月18日生。被告咸阳凯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阳光大道商贸学院什字西1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孙小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张小勇诉咸阳凯丰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勇于2009年12月18日以其已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其已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张小勇承担。审判员 师晓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