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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小勇与咸阳凯丰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张小勇,男,1975年7月18日生。被告咸阳凯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阳光大道商贸学院什字西1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孙小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张小勇诉咸阳凯丰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勇于2009年12月18日以其已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其已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张小勇承担。审判员  师晓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