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龙商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席志银与刘剑霞、徐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志银,刘剑霞,徐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1155号原告:席志银,男,1945年1月28日出生,龙游县人,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新二路13号1幢506室。(公民身份证号:330825194501280019)委托代理人:余瑛,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剑霞,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龙游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上圩头村76号。(公民身份证号:330825197011191623)被告:徐建新,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龙游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上圩头村76号,现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广场东侧4号楼402室。(公民身份证号:33082519660513041x)委托代理人:吴建业,龙游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志银与被告刘剑霞、徐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志银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建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席志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志银撤回对被告徐建新的起诉。审 判 长 方雪林人民陪审员 王小飞人民陪审员 方晓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祝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