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洪宾与黄胜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宾,黄胜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133号原告:程洪宾,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箬横镇朝西路2号,身份证号码:33262319721225625x。委托代理人:徐海荣,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胜国,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兆东路584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310223517。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洪宾与被告黄胜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洪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0元(已减半),由原告程洪宾负担。审 判 长 胡红芳人民陪审员 戴根祥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