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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洪宾与黄胜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宾,黄胜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133号原告:程洪宾,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箬横镇朝西路2号,身份证号码:33262319721225625x。委托代理人:徐海荣,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胜国,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兆东路584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310223517。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洪宾与被告黄胜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洪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0元(已减半),由原告程洪宾负担。审 判 长  胡红芳人民陪审员  戴根祥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