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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屠××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2525号原告:申屠××。被告:杨××。原告申屠××为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申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申屠××起诉称:2008年5月2日、5月9日、5月22日、7月9日,被告杨××先后四次向原告申屠××借款282500元。借款均已到期,但被告至今未还款。现要求被告杨××归还借款282500元。原告申屠××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4张,用以证明借贷关系。被告杨××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5月2日,被告杨××向原告申屠××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2个月。2008年5月9日,被告杨××向原告申屠××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2个月。2008年5月22日,被告杨××向原告申屠××借款3万元。2008年7月9日,被告杨××向原告申屠××借款52500元,约定于2008年7月14日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杨××归还申屠××借款28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8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208元,由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3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海祥审 判 员  严毓富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