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银祥保证合同纠与吕银祥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银祥保证合同纠,吕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993号原告杭州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c2-9-2地块钱江液化气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房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长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理迪,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云,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银祥,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崧厦镇吕家埠村裕丰303号。身份证号码:330682197902063058。原告杭州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银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09年9月1日依法转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技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金凤、丁国芳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汤理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银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章柏铨欠原告工程款12万元,于2008年3月31日写下欠条承诺到08年4月6号支付5万元,余款7万元到08年7月1日还清,如不付清计算前几年利息。被告作为担保人在该欠条上签字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讨,章柏铨只于2008年12月归还了30,000元给原告,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多次推诿担保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9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23,1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欠条一份,以证明章柏铨欠原告工程款由被告提供担保的事实。2、电话录音二份、对话录音一份,以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归还欠款,被告未履行其担保义务的事实。3、未拆封ems邮件一份(当庭拆封,内装律师函一份)、邮件查询回单一份,以证明原告以律师函形式催讨被告归还欠款被拒收的事实。被告吕银祥未答辩。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欠条系原件,由欠款人章柏铨出具,并由被告吕银祥作为担保人签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为章柏铨向原告的欠款作担保的事实有证明力。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二份、对话录音一份、被退回的含律师函邮件一份、邮件查询单一份,上述证据对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事实有证明力,予以认定。综上,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章柏铨因欠原告工程款未付,于2008年3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兹于2006年工程款壹拾贰万元无法支付,定于08年4月6号支付5万元,余款7万元到08年7月1日还清,如不付清计算前几年利息。被告吕银祥作为担保人在该欠条上签名。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章柏铨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被告吕银祥作为担保人,也未尽担保之责偿还上述欠款。本院认为,章柏铨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由被告吕银祥进行担保,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该行为有效。被告吕银祥为章柏铨欠原告的工程款进行担保,未约定保证责任方式,依法应当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欠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保证义务,其行为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吕银祥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欠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银祥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银祥应支付原告杭州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欠款9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08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限被告吕银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3元,由被告吕银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63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或款寄绍兴市和畅堂109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邮编312000,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技江代理审判员 李金凤代理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