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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县珠港螺纹工具厂与林惟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珠港螺纹工具厂,林惟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496号原告玉环县珠港螺纹工具厂,住所地玉环县机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祥兴,厂长。被告林惟福,经商,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小水埠村常兴路117号。(身份证:332627196410010198)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珠港螺纹工具厂与被告林惟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珠港螺纹工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环县珠港螺纹工具厂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孙 宾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