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外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浙江宏兴莎美娜服饰有限公司与富登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宏兴莎美娜服饰有限公司,富登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外字第14号原告浙江宏兴莎美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夏国民,董事长。被告富登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号新港中心第*期***室。法定代表人陈健生,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宏兴莎美娜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富登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富登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或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合同的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代表机构住所地均不在绍兴县。故绍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富登发展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宏兴莎美娜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赵遵良审判员 吕福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