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知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泰格计算机有限公司泰格网吧、杭州泰格计算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杭州泰格计算机有限公司泰格网吧,杭州泰格计算机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知初字第252号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东明。委托代理人顾琳芬。被告杭州泰格计算机有限公司泰格网吧。负责人王颖。被告杭州泰格计算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玉。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祁传慈。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泰格计算机有限公司泰格网吧(以下称泰格网吧)、杭州泰格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称泰格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琳芬、被告泰格网吧和泰格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祁传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对电影作品《赤裸特工》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泰格公司所属的泰格网吧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局域网内向公众传播该电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诉请判令被告泰格网吧和泰格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损害和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由被告泰格网吧和泰格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举证如下:1、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和(2008)浙杭西证民字第313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对电影作品《赤裸特工》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2、(2009)浙杭西证民字第1596号公证书。证明泰格网吧未经许可在其网吧局域网内传播电影作品《赤裸特工》。3、公证费、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公证费2000元(涉及十部影片)、律师费2000元。4、《赤裸特工》光盘。证明《赤裸特工》的出品人为寰亚电影有限公司。被告泰格公司、泰格网吧辩称,原告提交的权利证据不能证明其对电影作品《赤裸特工》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电影作品由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宽娱公司)提供,根据泰格网吧与宽娱公司的约定,宽娱公司负责相关版权问题。泰格网吧审核了宽娱公司的影片授权文件,已尽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害,且泰格网吧属小规模经营,在其网吧观看电影不另行收费,没有获利。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泰格公司、泰格网吧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声明书》、《授权书》和《授权电影清单》。证明寰亚电影有限公司系英属维京群岛公司而非香港公司,原告已将权利转授给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对电影作品《赤裸特工》不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2、《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书》。证明泰格网吧内的影片由宽娱公司提供,相关版权问题由宽娱公司负责。3、《和解协议书》、原告诉宽娱公司名单统计表和《新型反盗版模式带来的财富神话》新闻报道。4、(2009)杭西知初字第111号判决书。证据3、4,证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不符,高于其他诉讼确认的金额。法庭质证时,被告泰格网吧、泰格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发表如下的质证意见:证据1,该证明书上没有香港影业协会的公章,香港影业协会不具有认证资质,寰亚电影有限公司非香港公司,香港影业协会无权出具发行权证明书,且原告没有提交出品单位的版权授权书。证据2,公证时未告知被公证对象,没有泰格网吧的发票,不能证明是在泰格网吧取得,且公证书上只有一位公证人员的签名。证据3,原告公证书同时公证了10部电影,本案只应承担1/10;原告故意重复起诉。证据4,光盘本身没有异议,但认为晶艺电影事业有限公司应是《赤裸特工》的出品公司之一。法庭质证时,原告对被告泰格网吧、泰格公司提供的证据1-4发表如下的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在香港。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3,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有异议。证据4,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认证意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发表如下认证意见:证据1,香港影业协会的公章为钢印章,复印件未显示公章符合常理,且该发行权证明书已按我国相关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真实性可以认定;香港影业协会具有香港影视作品版权认证资格,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在香港有实际经营地址且其出品的涉案电影作品系在香港制作完成,香港影业协会有权对涉案电影作品的版权进行认证,应予认定。证据2,公证时未向被公证方告知公证员的身份、网吧未出具发票均不影响公证书的合法性;公证书上有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和公证机构印章,符合公证规则要求,应予认定。证据3,被告泰格网吧、泰格公司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晶艺电影事业有限公司仅是电影作品《赤裸特工》的制作公司,不是出品人,被告泰格网吧、泰格公司的异议不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查,本院对被告泰格网吧、泰格公司提供的证据1-4发表如下认证意见:证据1,其中《声明书》,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授权书》和《授权电影清单》记载原告已将权利转授给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但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要将权利转授给第三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本案原告要将涉案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给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就必须取得涉案作品出品单位的许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取得了转授权,转授无效,不予认定。证据2,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审查义务,且被告泰格网吧与宽娱公司的约定仅约束协议双方,不属于侵权免责理由,不予认定。证据3,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4,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记载的内容,本院就本案事实确认如下:电影作品《赤裸特工》的出品人为寰亚电影有限公司。2007年8月,香港影业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证明原告对电影作品《赤裸特工》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权,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2009年3月3日,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能达在泰格网吧内使用网吧电脑进行如下操作:点击桌面“网吧本院影院”图标,出现“英雄宽频”页面,显示的IP地址为http://192.168.253.252/web/Index/index.asp,下有“动作片、喜剧片、惊悚片”等分类及影片搜索栏;在影片搜索栏内输入“赤裸特工”,搜索到影片《赤裸特工》并现场观看。随后,陈能达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如下操作:在IE地址栏中输入上述IP地址,显示“无法显示网页”。庭审中,泰格网吧对涉案电影作品储存于其网吧服务器在网吧局域网内传播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为公证保全支付了2000元的公证费,涉及包括涉案电影作品在内的十部影片,并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000元。泰格网吧是泰格公司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泰格公司是其上级法人。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发行权证明书》、光盘能证明其对电影作品《赤裸特工》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泰格网吧和泰格公司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异议的成立,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2009)浙杭西证民字第1596号公证书等证据显示,泰格网吧具有将电影作品《赤裸特工》存储于其网吧局域网的服务器内,并向使用其网吧电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该电影播放的行为。没有证据显示泰格网吧的上述行为经原告许可,泰格网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影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泰格网吧是泰格公司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故泰格网吧的民事责任应由泰格网吧、泰格公司共同承担。鉴于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和泰格网吧违法所得的数额,本院根据涉案电影作品的知名度,结合泰格网吧的收费情况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原告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泰格计算机有限公司泰格网吧、杭州泰格计算机有限公司赔偿给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损害和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杭州泰格计算机有限公司泰格网吧、杭州泰格计算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杭州泰格计算机有限公司泰格网吧、杭州泰格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呈虹人民陪审员 陈福杭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