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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民初字第110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安吉××有限公司、方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安吉××有限公司,方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民初字第1105-1号申请人:游某某。被申请人:安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镇梅园村。法定代表人:方乙。被申请人:方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诉安吉××有限公司、方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游某某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方甲丈夫孙小平所使用的电脑。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方甲丈夫孙小平在其办公场所使用的电脑一台。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