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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武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柯亨盛、罗厚林等与张中剑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亨盛,罗厚林,张中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7)武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柯亨盛,男,生于1957年9月,汉族,务农,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罗厚林,男,生于1954年7月,汉族,个体,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中剑,男,生于1950年5月,汉族,务农,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柯亨盛、罗厚林于2000年6月20日,依据(1997)武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1998年12月22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黄民终字第48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院(1997)武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1997)武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彬书记员 陈有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