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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潘勤峰与杭州金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沈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勤峰,杭州金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沈雅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00号原告潘勤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敦泉、俞杰。被告杭州金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雅琴。被告沈雅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勤峰诉被告杭州金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沈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勤峰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勤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勤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勤峰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