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潘勤峰与杭州金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沈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勤峰,杭州金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沈雅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00号原告潘勤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敦泉、俞杰。被告杭州金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雅琴。被告沈雅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勤峰诉被告杭州金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沈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勤峰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勤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勤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勤峰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