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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培、林培为与被告台州三兄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与台州三兄泵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培,林培为与被告台州三兄泵业有限公司,台州三兄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024号原告:林培。。。。平街道钟楼路68号。被告:台州三兄泵业有限公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子才。。原告林培为与被告台州三兄泵业有限公司。案,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0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三兄泵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林培起诉称:2008年5月29日,被告台州三兄泵业有限公司以偿还银行贷款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林子才出具借条一份,并加盖公章确认。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万元。原告林培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2008年5月29日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的事实。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一本通帐户明细、中国工商银行综合账户历史明细帐查询结果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交付借款情况的事实。被告台州三兄泵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林培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台州三兄泵业有限公司,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林培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林培与被告台州三兄泵业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三兄泵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培借款2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台州三兄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