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刚山与朱顺来、沈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刚山,朱顺来,沈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890号原告:马刚山(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4902160514),男,1949年2月16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断河头55号3室。委托代理人:汪素红,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玮玮,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朱顺来(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205144234),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住绍兴县安昌镇后白洋106号。被告:沈菊英,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后白洋1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刚山诉被告朱顺来、沈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菊英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刚山撤回对被告沈菊英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