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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创业电镀有限公司、宁波市××创业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与宁波市鄞州××塑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创业电镀有限公司,宁波市××创业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宁波市鄞州××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890号原告:宁波市××创业电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499566-1)。住所地:宁波市××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邓××。被告:宁波市鄞州××塑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945854-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村。法定代表人:赵××。原告宁波市××创业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塑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0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市××创业电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市鄞州××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宁波市××创业电镀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自2007年起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为被告进行电镀加工。至2009年2月27日,经被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价款70824.8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除2009年6月支付10000元外,余款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价款60824.84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宁波市鄞州××塑料××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往来账款对账通知两份(其中一份为复印件),应收账款明细账,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价款60824.84元的事实。针对两份对账通知,原告解释这两份通知的内容是相同的,被告公司首先在对账通知上加盖了发票专用章,而原告公司的经办人要求加盖财务章,被告公司表示财务章不在,于是又在第二份通知上加盖了公章。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虽然加盖被告公司公章的一张对账通知不是原件,但从全套证据来看,能够证明被告公司欠款的事实,而且被告未在答辩期限内提出任何异议,因为本院对这组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均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综上,结合法庭调查,本院确认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称的相一致。本院认为,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均应诚实守信。原告为被告进行加工业务,被告应及时支付价款。现被告拖欠原告价款不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市鄞州××塑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创业电镀有限公司价款60824.8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1元,减半收取660.5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原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飞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