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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海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谢志锋与林峰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志锋,林峰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海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志锋。委托代理人:毛宝伦。委托代理人:虞松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峰。委托代理人:赵碧女。上诉人谢志锋为与被上诉人林峰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9)甬海法舟事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志锋于2009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志锋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志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上诉人谢志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  陆 玮代理审判员  裘剑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