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海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谢志锋与林峰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志锋,林峰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海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志锋。委托代理人:毛宝伦。委托代理人:虞松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峰。委托代理人:赵碧女。上诉人谢志锋为与被上诉人林峰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9)甬海法舟事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志锋于2009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志锋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志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上诉人谢志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 陆 玮代理审判员 裘剑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