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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686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6868号原告:陈××。被告:岑××。委托代理人: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魏金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