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686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6868号原告:陈××。被告:岑××。委托代理人: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魏金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