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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瑛与杭州千岛湖秀水山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瑛,杭州千岛湖秀水山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李瑛,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王祖樑,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桂华,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千岛湖秀水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章艳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瑛与被告杭州千岛湖秀水山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89000元;支付自2003年11月10日起至返还已付购房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支付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12月3日利息为31095.48元(年利率5.76%×6.065753424年);被告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8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被告在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沁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