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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6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塑胶五金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骆某某、原审被告香港××有限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塑胶五金制品厂,骆某某,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塑胶五金制品厂。负责人黄某某,系该司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骆某某,男。原审被告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该司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塑胶五金制品厂(下称××厂)因与被上诉人骆某某、原审被告香港××有限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10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进一步查明,原审查明事实除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外,其他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双方当事人确认骆某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250.40元。二审法庭调查时,骆某某称工厂让他离开时他什么话都没有说。骆某某另主张在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厂曾与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但后来被××厂撕掉。××厂对其主张予以否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骆某某有无向××厂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骆某某主张其向××厂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其在二审法庭调查时虽主张在合同到期前曾订立劳动合同,后被××厂撕掉,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厂亦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骆某某在二审法庭调查时自认××厂在合同到期时让其离开工厂,其什么话也没有说,由此可证明骆某某并没有向××厂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因此××厂在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原审认定××厂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故××厂应当支付骆某某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骆某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250.40元,故××厂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0.40元给骆某某,但××厂在骆某某离职时已发放1940元,超出此标准,故××厂无须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给骆某某。综上所述,××厂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1016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骆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15元,均由被上诉人骆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献彬(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