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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金樵、赵金樵与被告徐根水、高琼花与徐根水、高琼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樵,赵金樵与被告徐根水、高琼花,徐根水,高琼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286号原告赵金樵,前吴乡上赵村33号。委托代理人陈文兵,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根水,华街道马墅村东区25号。被告高琼花。原告赵金樵与被告徐根水、高琼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 洪秀珍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金樵诉称,2008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经查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之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和利息(从起诉之日算至全部归还之日,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两被告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之事实。2、2008年2月23日被告徐根水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之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徐根水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50000元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徐根水出具的借条为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归还。两被告至今拖欠不还,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徐根水、高琼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金樵借款计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09年11月23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审判员洪秀珍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许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