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新法执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建飞、西安朗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杨建飞,西安朗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60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街226号。法定代表人:段鸿溪。被执行人杨建飞。被执行人西安朗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通济中坊1号。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09)西证执字第213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杨建飞、西安朗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执行标的为货款100000元、违约金127530元、催收欠款费用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杨建飞分期付款购买的临工压路机一台。执行员  刘胜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师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