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煤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兴一帆服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长兴晨华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一帆服饰材料有限公司,长兴晨华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煤商初字第364号原告长兴一帆服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志芳。委托代理人魏佐国。被告长兴晨华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一帆服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晨华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兴一帆服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决定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兴一帆服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4.50元,由原告长兴一帆服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秋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