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翔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马玲诉刘清岩、刘聪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玲,刘清岩,刘聪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翔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马玲,女,1984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承敏、何雅专,福建天胜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清岩,男,1948年3月12日出生。被告刘聪辉,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玲与被告刘清岩、刘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玲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清岩、刘聪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玲撤回对被告刘清岩、刘聪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3元,由原告马玲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曾国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春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