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566号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宁波市鄞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村新安。法定代表人:汪××。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忠员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