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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46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可锡与潘勇军、李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可锡,潘勇军,李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463号原告郑可锡,阳街道东山路25-1号东山一区97号。委托代理人周磊,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勇军,浦南街道湖山村下湖山97号。被告李娟英,南街道湖山村下湖山97号。原告郑可锡与被告潘勇军、李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12月5日,被告潘勇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但至今两被告未归还借款。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偿付利息2079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中,出具欠条的为潘雄军,现原告以潘勇军夫妻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可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国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江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