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9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俞秀龙与刘晓武、林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秀龙,刘晓武,林盈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91号原告俞秀龙,街道永胜村。被告刘晓武,文成县大峃镇苔湖街41号。被告林盈月,文成县大峃镇苔湖街41号。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受理的原告俞秀龙诉被告刘晓武、林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两被告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苔湖街41号。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文成县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