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仙城塑膜有限公司与江妙根、温岭市贯庄上轩多孔砖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仙城塑膜有限公司,江妙根,温岭市贯庄上轩多孔砖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160号原告:台州市仙城塑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升上洋村。法定代表人:戴抱福,系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建,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妙根,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贯庄村路东1区101号。被告:温岭市贯庄上轩多孔砖建材厂,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严家村。法定代表人:江志友,系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仙城塑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妙根、温岭市贯庄上轩多孔砖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仙城塑膜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仙城塑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仙城塑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子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家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