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仙城塑膜有限公司与江妙根、温岭市贯庄上轩多孔砖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仙城塑膜有限公司,江妙根,温岭市贯庄上轩多孔砖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160号原告:台州市仙城塑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升上洋村。法定代表人:戴抱福,系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建,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妙根,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贯庄村路东1区101号。被告:温岭市贯庄上轩多孔砖建材厂,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严家村。法定代表人:江志友,系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仙城塑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妙根、温岭市贯庄上轩多孔砖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仙城塑膜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仙城塑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仙城塑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子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家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