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郑道透、王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郑道透,王兴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696号原告:王建军,男,1976年8月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高闸村137号。身份证编号:332601197608064512。被告:郑道透,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翻身村63号。身份证编号:332601197210184514。被告:王兴福,甲街道新王村。身份证编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郑道透、王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