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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俞全波与何开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全波,何开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874号原告俞全波,男,身份证号码330903196812174316,,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六横路202号2弄303室。被告何开珍,,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东靖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全波诉被告何开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全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国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乐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