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俞全波与何开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全波,何开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874号原告俞全波,男,身份证号码330903196812174316,,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六横路202号2弄303室。被告何开珍,,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东靖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全波诉被告何开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全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国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乐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