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69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昌标与朱培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标,朱培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699号原告李昌标,驾驶员,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南街湘江花苑五栋一单元101室,现住义乌市仓后新村14号。被告朱培盛,驾驶员,乌市新马路2号,现住义乌市建设新村21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标诉被告朱培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标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