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吕建平、陕西省路易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吕建平,陕西省路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115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代表人:崔滨洲。委托代理人:常小琴,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建平。被告:陕西省路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云天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孙云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吕建平、被告陕西省路易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9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