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宇红与严久红、姜晓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宇红,严久红,姜晓明,郑守银,汪金星,张世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872号原告:吴宇红,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建学路*号。被告:严久红,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马金镇苏阳村**号。被告:姜晓明,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马金镇政府。被告:郑守银,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马金镇政府。被告:汪金星,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号。被告:张世阳,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会计核算中心。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宇红诉被告严久红、姜晓明、郑守银、汪金星、张世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 汪肖宁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严久红主动与原告吴宇红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此,原告吴宇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宇红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宇红撤回对被告严久红、姜晓明、郑守银、汪金星、张世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吴宇红负担。审判员汪肖宁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蒋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