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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商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宇红与严久红、姜晓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宇红,严久红,姜晓明,郑守银,汪金星,张世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872号原告:吴宇红,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建学路*号。被告:严久红,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马金镇苏阳村**号。被告:姜晓明,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马金镇政府。被告:郑守银,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马金镇政府。被告:汪金星,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号。被告:张世阳,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会计核算中心。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宇红诉被告严久红、姜晓明、郑守银、汪金星、张世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 汪肖宁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严久红主动与原告吴宇红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此,原告吴宇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宇红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宇红撤回对被告严久红、姜晓明、郑守银、汪金星、张世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吴宇红负担。审判员汪肖宁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蒋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