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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沈子法与李伟、山东路宽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子法,李伟,山东路宽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沈子法。被告李伟。被告山东路宽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子法诉被告李伟、被告山东路宽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子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子法负担。审 判 长  邵永强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马建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