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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某某食品服务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食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某食品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某某食品服务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三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某某食品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某某食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0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某某食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多收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爽审判员 钟 波审判员 俞 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俊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