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623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239号原告苏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商城××室。法定代表人江××。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义桥镇××号。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苏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