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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379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X与被告倪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倪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3790号原告徐X。委托代理人毕明科,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与被告倪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继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博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