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379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X与被告倪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倪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3790号原告徐X。委托代理人毕明科,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与被告倪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继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博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