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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胜年、郑建新为与被上诉人周炳荣、原审第三人、周炳荣与冯胜年、郑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胜年,郑建新,冯胜年、郑建新为与被上诉人周炳荣、原审第三人,周炳荣,宣城市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冯胜年,194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双龙*组,现住长兴县槐坎乡抛渎岗村,身份证号码:3305221946********。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建新,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槐坎乡街道,身份证号码:33052219580928471x。委托代理人:卢祖伟,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诚伟,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炳荣,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新源村二都下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4********。委托代理人:陈金祥,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宣城市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洲区工业干道70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波,公司经理。上诉人冯胜年、郑建新为与被上诉人周炳荣、原审第三人宣城市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商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冯胜年、郑建新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胜年、郑建新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胜年、郑建新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上诉人冯胜年、郑建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窦修旺审 判 员  何玲玲代理审判员  沙季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