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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9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吉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诸暨朗格袜业有限公司、吴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吉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诸暨朗格袜业有限公司,吴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97号原告绍兴县吉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金三角。法定代表人陶吉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朗格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开元新村(何村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吴建军,董事长。被告吴建军,唐镇开元新村(何村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吉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朗格袜业有限公司、吴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县吉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