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象山××附件厂与宁波××汽车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附件厂,宁波××汽车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669号原告:象山××附件厂。住所地:象山县××工业园区6a。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宁波××汽车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盛××。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附件厂与被告宁波××汽车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附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45元,减半收取3922.50元,由原告象山××附件厂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代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