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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二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和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和某,女。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和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的(2004)新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0月23日,和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