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郝朋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灞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朋,农民。2009年8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8月5日被强制戒毒,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朋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郝朋从西安市太华路乘坐赵某驾驶的出租车到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郝家村附近,采用恐吓、威胁的手段抢走赵某现金260元。2009年8月3日晚19时许,被告人郝朋从团结南路乘坐郭某朝驾驶的出租车到新筑街道办事处贺韶村附近,采用相同手段抢走郭某朝现金150元。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郝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7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郝朋骗乘被害人赵某驾驶的陕A×××××号出租车到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郝家村一偏僻小巷,用语言进行威胁,逼迫赵某交出260元现金。2009年8月4日,赵某得知有人抢劫出租车司机被抓,到公安机关指认出郝朋。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赵某的报案、陈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7月31日13时许,郝朋从太华路含元殿乘他驾驶的陕A×××××号出租车到新筑港务大道一个偏僻的村子,向他要钱,他不想给,郝朋做了个手势,说其吸毒,借不借看着办,他一听语气不对,就给了260元钱,还将郝朋送到洪庆街道。8月4日,得知有人抢出租车被抓,他去了派出所,认出郝朋就是抢他的小伙。2、现场图和郝朋指认现场的照片证明,抢劫地点位于新筑街道办事处郝家村附近。3、郝朋的供述证明,他从太华路含元殿挡了辆出租车到郝家村一个小巷,向司机借钱,司机推脱说没钱,他威胁司机说他是抽大烟的,借不借看着办。司机害怕,给他了260元钱。二、2009年8月3日晚19时许,被告人郝朋从团结南路骗乘被害人郭某朝驾驶的陕A×××××号出租车到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贺韶村附近,用语言进行威胁,逼迫郭某朝交出现金150元,又让郭某朝将其送到洪庆街道。当晚,郭某朝带领公安人员将郝朋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郭某朝的报案、陈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8月3日晚7时许,郝朋从团结南路乘他驾驶的陕A×××××号出租车到新筑贺韶村村口,要300元钱。他不想给,郝朋威胁说你看这是啥地方,黑灯瞎火的,要不然叫人来。他就交出身上的150元钱,并将郝朋送到洪庆街道。他报警后,带领公安人员将郝朋抓获。2、现场图和郝朋指认现场的照片证明,抢劫地点位于贺韶村村口。3、郝朋的供述证明,他想抢钱买毒品,就从团结南路(空军医院门口)挡了辆出租车到新筑贺韶村,他向司机借钱,司机不愿意给,他就威胁说黑灯瞎火的,要叫人来,还打电话说叫人吓唬司机。司机害怕,就给了他150元钱。4、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缉毒大队检验报告单证明,郝朋的尿检结果为阳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2009年8月5日,郝朋被强制戒毒。5、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8月3日21时许,郭某朝报警称被人抢了,公安人员将郝朋抓获。6、户籍材料证明郝朋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使用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郝朋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郝朋因抢劫被抓获并强制戒毒,期间应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3日起执行至2014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屈红英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江蕾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