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55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宇天服饰有限公司与东阳市郎士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宇天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郎士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554号原告:诸暨市宇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协和路。法定代表人:李昌浩。委托代理人:蒋剑锋,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郎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服装工业区郎士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军法。委托代理人:许洪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宇天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郎士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保证原、被告双方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为由,申请中止审理,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琼 微信公众号“”